- 緣起
家庭功能的完整對孩子的健全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性,尤其父母親職能力更為重要。探討國內親職角色及功能之內涵,發現家庭的教養觀念偏向於威權管教以及崇尚父權的社會文化,較少顧及到孩童個人的自我權利,加上現在是一個資訊爆炸、新舊觀念快速轉換的社會環境,若缺乏正確的親職教育知能,很可能就在照養孩子的過程中,造成他們的傷害。
而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犯案成因是各領域學者關注之議題,主要為個人生理需求、報復、逃避壓力、情感需求、尋求刺激及掌控需求等因素使然。然而依據本會多年執行性交易行為人輔導教育之實務經驗,性剝削行為人之成因為未意識到自身行為對於未成年者的負面影響,對於觸法行為皆有合理化的現象,需透過輔導教育強化行為人認知。
由此可知,提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及保護個案家長親職教育服務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讓犯罪行為人有輔導教育的機會,以達到預防再犯的目標,並針對被害人的父母提供親職教育,以提升兒少家庭之健全功能、修復兒少和主要照顧者的關係、進而協助兒少建立家庭支持性環境,而且是因應時代潮流與改變的專業工作。
- 計畫目的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
- 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行為人實施輔導教育課程,提升其法律、衛生健康、兒少保護、性別平等、人際關係等知能,避免再次觸法。
- 針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人,安排自我探索以及生涯規畫課,避免再次觸法,及提供追蹤輔導及所需服務。
-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長親職教育
- 透過團體教育方式,引導家長間彼此互動,促使家長學習不同面向的親職觀念與教育策略。
- 藉由教育講座課程方式,以協助家長認識相關法令、社會福利及社區資源、兒童少年身心發展與需求等資訊,建立家長正確的父母角色與親職教養觀念。
- 服務對象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
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經法院判決或緩起訴處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至38條、39條第2項及第40條之行為人,經由機關轉介須接受輔導教育者,並對其進行追蹤輔導。
-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長
- 設籍或居住桃園市,且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虞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列為兒少保護追輔個案,主責社工處遇計畫評估有接受親職教育需求者。
- 多次遭通報兒少保護案件,經調查雖無兒少保護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及各網絡間社工評估主要照顧者或父母有接受親職教育之需求,經由轉介之個案。
- 機關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轉介或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者。
- 服務項目
- 個別輔導教育:
經專業評估,具個別身心狀況、或內在議題限制之行為人,將由受託單位安排合宜之輔導人員依裁定時數提供個別輔導教育課程。
- 團體輔導教育:
- 針對行為人之樣態多元化及同質性,將以能觸發人際互動情境的團體模式進行,並藉此兼容成員問題與需求進行團體課程,以達輔導教育服務目標。
- 如進入團體之行為人有強烈抗拒或身心狀況不穩定等不適合團體課程或影響團體進行之情況,得重新評估及研議其處遇模式。